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台(90)內民字第9062205號令頒
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50008447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台內民字第0970006926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台內民字第0980010120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台內民字第0990047954號令修正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協助宗教團體、民間學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從事宗教公益慈善、社會教化事業及學術交流活動,結合宗教社會資源,發揮宗教社教功能及促進宗教融合,安定社會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:
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、民間學術團體或私立大專校院。但補助之民間學術團體對象,限於辦理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項目者。
三、補助項目:
(一)一般性補助:
1、舉辦跨宗教間對話、融合發展之相關活動。
2、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之公益性活動。
3、舉辦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。
4、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書刊之出版。
5、參加國際性宗教會議或活動。
(二)政策性補助:由本部視個案申請內容,依政策需要決定之。
四、補助原則:
(一)一般性補助:同一申請單位,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,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,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。
(二)政策性補助: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額度。
五、申請表件及期限:
(一)申請表件:
1、申請表(表格如附件一)。
2、計畫書: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、目的、日期、地點、計畫內容、經費來源、概算及效益等項。
3、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4、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。
5、其他有關資料。
(二)申請期限:申請單位最遲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,備具申請表件逕向本部申請,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。但因情形特殊,經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,應即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。
七、接受補助之單位,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,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及執行成果(含相片、刊物或相關資料)送本部核銷。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,應於十二月底前送本部核銷。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,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核銷期限外,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。其使用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,並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接受補助之單位,經本部發現執行成效不佳、未依補助用途支用,或有虛報、浮報等具體情事,本部除命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,並得依情節輕重,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。
九、其他規定:
(一)各項宣導資料、書刊及宣導片等,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。
(二)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(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,表格如附件二)。
(三)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,應附樣本及樣張。
(四)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,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。
附件一
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計畫申請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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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單 位名稱 |
負責人 |
地址 |
聯絡人 |
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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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稱 |
姓名 |
姓名 |
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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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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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執 行期間 |
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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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內容概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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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效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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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 總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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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單位 自籌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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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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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單位補助經費 (含收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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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 補助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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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兩年曾獲內政部補助之計畫名稱及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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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文件(請依序排列,並打勾): □ 1.計畫書一份。 □ 2.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滿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。 □ 3.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。 □ 4.其他有關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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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單位聲明書 本次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書及所有檢附資料均據實填報,如有虛偽,願擔負法律上一切責任。
申請單位負責人: (簽名)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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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附件二之一)
接受補助單位名稱:
接受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辦理宗教活動經費補助支出憑證簿
新臺幣:元
計畫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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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同意補助日期及文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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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原計畫總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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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內政部同意補助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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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自籌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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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
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 |
機關或單位名稱 |
補助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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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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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|
實際支出經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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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|
原始支出憑證共 張,計新臺幣 元。 |
經手人 |
出納 |
會計 |
單位負責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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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表內「實際支出經費」係指「內政部同意補助經費」、「自籌經費」及「其他機關或單位補助經費」之總計。
(附件二之二)
支出憑證黏貼存單
新臺幣:元
憑證編號 |
經費項目 |
經費 |
用途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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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 |
萬 |
千 |
百 |
十 |
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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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手人 |
出納 |
會計 |
單位負責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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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出憑證黏貼處 |
備註:憑證請按編號編列,並依序黏貼。
附件二之三
經費支出明細表
支出日期 |
經費項目 |
用途說明 |
原始憑證 編號 |
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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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|
月 |
日 |
百萬 |
十萬 |
萬 |
千 |
百 |
十 |
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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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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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1、憑證號碼請依序按(1)、(2)、(3)……等編列。
2、支出項目欄請依預算明細表所列依序填寫。
3、經費單位為新臺幣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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