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0是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的虛擬代言人
https://data.taipei/dataset/detail/metadata?id=cf99a624-2e18-4d9e-84de-105cd15df174
 
「230」是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的虛擬代言人,負責擔任資訊局服務的宣導,虛擬代言人「230」在2015年6月,由資訊局年輕團隊提案推出,並由異世神音Arc繪製,主要應用於「台北市政府資訊局」Facebook粉絲專頁,在搭配「230」宣導業務後,該粉絲頁不僅吸引不少動漫族群,也促使更多民眾關注並了解資訊局之相關服務與活動宣傳。

230 制服設定.png

230 便服設定.p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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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身邊的聰明小幫手
 
 
「AI」是總在230身邊的聰明小幫手,外型就像是隻小兔子,帶點調皮的個性,負責探索資訊新知提供新技術。
 
Free寶
 
Free寶是資訊局的通訊官
Free寶是資訊局的通訊官
 
 
「Free寶」是資訊局的通訊官,將接收到的新技術轉換成提供給市民的資訊服務,它也是資訊局的吉祥物。
 
授權使用說明
民眾無須向市府申請,即可免費下載圖檔和修改使用。
以「230」製作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供他人使用。
「230」的圖檔授權模式為非專屬授權,歡迎所有民眾使用。
歡迎民眾自行或再授權他人下載圖檔和修改使用,並幫忙散佈。
以適當方式標註資料來源為「臺北市政府資訊局」。
更詳細的內容請參考「臺北市政府資訊開放加值應用規範」
臺北市政府資訊開放加值應用規範
 
 
 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
為便利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、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、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、優化政府服務品質,訂定本條款。
 
 
一、定義
 
(一)資料提供機關:指將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,透過本條款釋出予公眾之政府機關(構)、公營事業機構、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。
(二)使用者:指依本條款規定取得開放資料,並對其利用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團體,包括依本條款授權使用者再轉授權利用之人或團體。
(三)開放資料:指資料提供機關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,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,並以公開、可修改,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,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著作:
1. 編輯著作:選擇、編排具有創作性,而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庫或其他結構化資料組合。
2. 素材:指開放資料集合物中,其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獨立著作。
(四)衍生物:指依本條款所提供之開放資料,進行後續重製、改作、編輯或為其他方式利用之修改物。
(五)資訊: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純粹紀錄,並隨同開放資料一併提供者。前揭資訊除本條款授與權利之規定外,比照有關開放資料之規定辦理。
 
二、授與權利
 
(一)各機關所提供之開放資料,授權使用者不限目的、時間及地域、非專屬、不可撤回、免授權金進行利用,利用之方式包括重製、散布、公開傳輸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口述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編輯、改作,包括但不限於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型態之衍生物。
(二)使用者得再轉授權他人為前項之利用。
(三)使用者依本條款規定利用開放資料,無須另行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。
(四)本條款之授權範圍不包括專利權及商標權。
 
三、課予義務
 
(一)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之各項規定,並應以尊重第三人著作人格權之方式利用之。
(二)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及後續之衍生物,應以符合附件所示「顯名聲明」要求之方式,明確標示原資料提供機關之相關聲明;未盡顯名標示義務者,視為自始未取得開放資料之授權。
 
四、版本更新及授權轉換
 
(一)本條款如有修正,依舊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於新條款公告時,使用者得選擇採用新條款利用。但原資料提供機關,於提供開放資料時,已訂明其使用之特定版本條款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本條款與「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.0 國際版本」相容,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,如後續以「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.0 國際版本」規定之方式利用,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。
 
五、停止提供
 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各資料提供機關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之提供,使用者不得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:
1.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,致各資料提供機關評估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,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。
2. 所提供之開放資料,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、隱私權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。
 
六、免責聲明
 
(一)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不構成任何資料提供機關申述、保證或暗示其推薦、同意、許可或核准之意思表示;各資料提供機關僅於知悉其所提供之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時,負修正及補充之責。
(二)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受有損害或損失,或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或損失,而遭求償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。
(三)使用者利用依本條款提供之開放資料,因故意或過失,致資料提供機關遭受損害,或第三人因此向資料提供機關請求賠償損害,使用者應對各機關負賠償責任。
 
七、準據法
 
本條款之解釋、效力、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 
附件:顯名聲明
 
提供機關/單位 [年份] [開放資料釋出名稱與版本號]
 
此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(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) 進行公眾釋出,使用者於遵守本條款各項規定之前提下,得利用之。
 
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:
http://data.gov.tw/licen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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